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和重特大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個人承擔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購藥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等。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分別核算,不得挪用。
擴展數據: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四十壹條參保人員在個人賬戶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障卡結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個人賬戶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當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應當入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並預留壹定比例的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根據年度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予以返還。
鄭州市政府-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