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應稅活動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收費是指在價格之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壹)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和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下列非經營性活動除外: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征收時,使用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制(印制)的財政票據;
3.收到的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