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不能退還。但符合以下條件可以退貨。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房屋滅失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房屋明細賬中的余額退還給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出售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出售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從同級國庫中予以沒收。
(三)本辦法適用於商品房和售後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授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維修基金的使用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項目。公共部分是指物業的主體承重結構(包括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等。
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水管、水箱、加壓器、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水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和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