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7年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使用維修基金時,需要按規定程序申請、審批。使用第二次維修基金時,需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討論決定,需經總建築面積過半數同意,方可使用維修基金。
如果小區業主同意使用二次維修基金,且二次維修基金數額較大,需要全體業主到現場投票,投票通過後才能使用維修基金。投票通過前,需要提前告知業主,投票結果需要在小區公告欄或其他醒目位置公示,讓全體業主了解投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