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時應該註意:壹是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
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
二是加強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是進行境外投資時,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四是加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能。
五是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將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
六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內控機制和保值增值機制,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中央級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下列對外投資事項:壹是買賣期貨、股票,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是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四是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管理的若幹規定》
第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向有良好發展前景和經濟效益的產業或項目;或有利於本企業長遠發展且與本企業經營緊密關聯的產業或項目。
第五條 企業對外投資遵循投資、受益和監管相統壹的原則,投資企業應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