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又稱“目的財產”,是基於壹定目的財產的法人。財團法人的形式是非成員,以獨立的特殊財產為特征,故稱為“具有壹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體”。英國沒有社團和財團之分,有信托制度代替財團的社會職能。因此,格雷曾說:“法人的通常形式是協會。事實上,社團是普通法所知的唯壹法人。”
基金會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而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所以是法人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