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稱地方政府)發行的、約定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包括壹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壹般債券是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主要以壹般公***預算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專項債券是為有壹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