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參保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構成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部分按不同比例計入個人賬戶:
(壹)45周歲以下的,按本人繳費基數1%;
(2)年滿45周歲未退休(退職)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計入;
(三)離休(退休)人員按本人基本養老金的4.5%劃入。
其余部分作為統籌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和支付。
擴展數據: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五條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特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和重特大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個人承擔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購藥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等。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分別核算,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條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或者挪作他用。
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