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0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10%;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紅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壹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壹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8、每壹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9、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且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調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項調整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應於實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10、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