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由繳費人和繳費單位按照繳費基數的壹定比例繳納,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實反映基金的收支情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
第五條為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征繳,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有權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就業情況、工資發放、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基金按照國家要求統壹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專款專用,自平衡,不得擠占和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