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實行個人醫療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制度。
個人賬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