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