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了改進和規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國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結合《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修訂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是用於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應當以出成果、出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依法規範、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項目責任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