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采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在公司設立的原則上,我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我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因此,基金公司的設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同時還要在股票發行的交易所在地登記。
各個國家或地區對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審核都有不同的規定。在我國,申請成為基金管理人的機構要具有壹定的資本實力及良好的信譽,具備經營、運作基金的硬件條件(如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等)、專門的人才及明確的基金管理計劃等,且依照有關證券投資信托法規,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