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壹條《專項維修資金條例》的意義是保障住宅區設備設施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保修期滿後專項用於住宅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綜上,基金和基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基金只能用利息不能用本金,而基金既可以用利息也可以用本金。
第17條規定:業主分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30%時,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更新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