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
第十六條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對捐贈財產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捐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接受的救災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災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