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峰會:對東盟的重大問題和發展方向作出決定,每年舉行兩次。
(2)東盟協調理事會:由東盟國家外長組成,是壹個綜合協調機構,每年召開兩次會議。
(3)東盟共同體理事會:包括東盟政治安全共同體理事會、東盟經濟共同體理事會和東盟社會文化共同體理事會,協調各領域工作,由擔任東盟主席國的成員國相關部長擔任主席,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4)東盟部長級機制:加強各相關領域合作,支持東盟壹體化和共同體建設。
(5)東盟秘書長和東盟秘書處:負責協助實施東盟的協議和決定,並監督其實施。
(6)常駐東盟代表委員會:由東盟成員國任命的大使級常駐東盟代表組成,代表各自國家與東盟秘書處和東盟部長級機制進行協調。
(7)東盟國家秘書處:是東盟在所有成員國的聯絡點。
⑻東盟人權機構:負責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
(9)東盟基金會:與東盟相關機構合作,支持東盟共同體建設。
(10)與東盟有關的實體:包括各種非政府和半官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