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老舍[2010]第158號
參保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後
關於調整繳費基數和養老金發放問題的通知
市政府有關直屬單位:
根據市人事局、財政局《關於其他市直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明[2010]316號)精神,為保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的連續性,進壹步明確參保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後的繳費基數和養老金調整辦法,現就參保事業單位繳費基數和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調整範圍
1,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資標準由市人事局核定(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2、原參照執行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和企業,改制後的事業單位繼續執行事業單位和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
3.在三明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人事代理和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
二、繳費基數和養老金審批
1.根據明[2010]316號文件“績效工資分為基本績效和激勵績效兩部分,納入工資基金管理”、“改革補貼計算基數=基本工資+基本績效工資÷0.7”和明政辦[2002] 65438+。
2.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算退休人員退休費的基數。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按市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3.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由00年的2065438+1年的65438調整;在職人員按照調整後的繳費基數從2011 1征收養老保險費。
4、資金渠道按原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