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是財政非稅票據中的壹種,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適用於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收的捐贈收入及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
非稅收入改革取消了單位的收入過渡戶,應繳非稅收入直接繳入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在指定的代理銀行開設財政專戶,並將以往“單位開票、單位收費”的征繳方式,改為實行非稅收入“單位開票、銀行代收、實時入庫(或專戶)”的征繳方式。
擴展資料
繳款書第壹聯(回單)代收銀行加蓋“收訖章”或“轉訖章”後退回執收單位,作為執收單位記賬憑證。
第二聯(借方憑證)銀行留存,作為繳款人開戶銀行借方憑證。
第三聯(貸方憑證)銀行留存,做收款人開戶銀行貸方憑證。
第四聯(收據)由規費征收工作人員加蓋“執收單位印章”後生效,並將其遞交繳款人,作為繳款人繳款收據,特殊情況也可以由收款銀行蓋章。
第五聯(存根)執收單位留存,按照票號順序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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