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2年的;
(五)已經出境定居的;
(六)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
(七)償還購房商業貸款本息;
(八)納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患有嚴重疾病的;
(十壹)因地震、火災、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受損的家庭;
(十二)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十三)支付公積金貸款擔保費;
(十四)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單位應進行審核,由單位出具《洛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並加蓋預留印鑒存放在管理中心;
(二)提取人持《洛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身份證和相關提取憑證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和提取手續;
(3)委托他人的,需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單位出具的支取申請書,同時提供本人的授權委托書(加蓋單位印章和個人簽名、手印)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因委托他人辦理事宜而產生的壹切不利後果,由受托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