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可調整為30%—50%,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確定並組織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收支結余中可以提取獎勵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原則上獎勵基金提取比例為40%左右,職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為10%左右,具體提取標準由各縣(市、區)確定。獎勵基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可作為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增量進行管理,獎勵性績效總量由各縣(市、區)實行動態調整。
另外可參考《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