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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基金運作信息披露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在開始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前,每周至少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資產凈值1次。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第二天,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等媒體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布半年度和年度最後1個市場交易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的報紙和網站上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累計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後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二個工作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備案有兩種方式: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