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自貿區內註冊的企業或者個人,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內分期繳納所得稅,簡稱為“非貨幣形資產投資政策;
2、 對上海自貿區的企業以股份或出租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經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所得稅納稅的政策,也簡稱“股權激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