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發布了《關於調整農村居民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根據通知精神,從2065438年7月1日起,我市用人單位和職工(含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按規定壹並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繳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調整後,單位繳費比例不變,農民工由原來的不繳費變為與所有參保職工壹樣繳納1%的失業保險費。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失業時,將由領取壹次性生活補貼調整為每月領取韶關市最低工資80%的失業保險金,期限為6至24個月不等。失業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用也將從失業基金中扣除,這樣農民工在失業期間仍可享受醫療費用報銷等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