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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管理辦法

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本條例所稱單位包括以下範圍:

(壹)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和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等。;

(四)外國和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的代表機構。

本條例所稱員工包括下列人員:

(壹)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

(2)依法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領取工資或傷殘津貼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