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構投資者在境內買賣基金份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B不選);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收入(D選),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C不選)
(3)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A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