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為,買受人在向開發商購買房屋並辦理產權過戶時,向房產部門指定的該房屋所在區域的商業銀行繳納總房款的2%~3%。公共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長沙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2.首期公共維修基金的收費標準為,配有電梯的住宅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未配電梯的住宅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
3.有電梯的房屋,買受人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支付3%的費用;無電梯的房屋,買受人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支付2%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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