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接受。公安機關接受捐贈時,必須與捐贈人就捐贈對象、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公安機關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對於捐贈數額較小的壹次性或經常性捐贈,可以適當簡化簽訂協議的手續,具體標準由各地公安機關按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自行研究確定。各級公安機關對捐贈財產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已建立公安民警基金會等專門管理機構的公安機關,應將受贈財產交由專門管理機構,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其他公安機關的受贈財產由負責公安民警優撫工作的部門代管。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的財產應當是捐贈人具有處分權的合法財產,既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三條 人民警察撫恤優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人民警察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各級政法機關)要做好撫恤優待政策的執行、宣傳工作,關心撫恤優待對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