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的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用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十三條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壹,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搶救受害人後,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尚未支付的搶救費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