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
2、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標明“私募基金”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3、出資人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關系非關聯化;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註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應當設於同壹省級、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域內。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不得有代持、循環出資、交叉出資、層級過多、結構復雜等情形,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關系非關聯化。同壹單位、個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具有設立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全面、及時、準確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