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非法集資風險的識別和防範(《刑法》第176、192條)。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表現形式:
(壹)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和投資咨詢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等組織吸收資金;
(二)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資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支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訊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的;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投資者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形成風險自擔的意識,理性表達訴求,走法律救濟的正確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