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辦法》第十四條包括以下內容: (壹)企業繳費;(二)職工個人繳費;(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企業年金辦法》第十五條:企業繳費不得超過每年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繳費總額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企業年金辦法第十九條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和投資收益,可以與職工約定自始歸屬於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於職工個人,完全歸屬於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