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和責任
壹、基金銷售機構的審批條件
1.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並得到有效執行;
2.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規範穩定;
3.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4.具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安全有效的基金募集、申購和贖回的技術設施;
5.制定了完善的資金結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相關要求;
6.有評估基金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水平的方法體系;
7.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職業道德、應急措施等管理制度;
8.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