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但不能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化時,個人賬戶余額可以轉移。不具備轉賬條件的,可以壹次性發給我。參保人死亡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止,其個人賬戶余額壹次性轉移給法定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統籌基金。
擴展數據: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參保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構成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部分按不同比例計入個人賬戶:
(壹)45周歲以下的,按本人繳費基數1%;
(2)年滿45周歲未退休(退職)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計入;
(三)離休(退休)人員按本人基本養老金的4.5%劃入。
其余部分作為統籌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