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以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為基礎,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賬戶組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其中:用人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醫療保險費用於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搶救和急救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其中個人還應按規定承擔壹定比例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用完或不足的部分由參保人以現金方式支付,個人賬戶可依法結轉和繼承。參保職工因病住院,先支付住院起付線,再進入統籌基金和職工個人繳納期。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保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