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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我們先交物業費(預付)、房貸押金、維修基金,才允許我們看房交房,這合理嗎?

提供參考意見如下:

1.如果對收費不了解,可以要求他們當場解釋,比如拿出文件和規定。說明後做妳認為合理的事,不合理的向房管局、物價局或消保委投訴。

2.至於文章中的“未在本通知書規定的日期和時間內辦理相關房屋交接手續的,該房屋視為自本通知書規定的日期起已交付給妳”,我猜測可能是開發商規避了逾期交付的風險。即逾期辦理交房手續,不能算作開發商逾期交房。實際房屋過戶簽字(即房屋交付)要在合同中明確,比如取得房屋鑰匙。不是誰發壹張紙。

3.交房過程中,雙方最不清楚的就是所謂的“房屋質量問題”。比如墻壁凹凸不平,門框感覺歪了,窗戶上掉了壹顆螺絲,房間有異味等等。記住:新房難免有瑕疵,只要不是對居住安全的重大威脅,都不是拒絕房屋的足夠理由。如果妳認為是重大質量問題,妳得請有資質的房屋質量鑒定部門來檢查,他們會出具鑒定證書來證明。其他小問題可以列出來,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住房設備配置少於或低於合同規定標準的,可按合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