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異地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辦法(試行)》第四條對異地就醫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省社保局負責制定全省異地就醫流程和服務標準,統壹組織協調,實施異地就醫管理服務。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依據本規定做好統籌地區內異地就醫的管理服務工作。第五條醫療保險基金在異地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當先墊付後清算。墊付部分原則上來自各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基金。第四十條異地就醫人員出院時,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河南省異地住院結算表》結算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醫療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