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當地醫療保險規定,去異地就醫的人員,應先在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備案手續,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墊付。就醫結束後,憑相關票據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2.參保地與就醫地之間實現醫保聯網結算的,需要異地就醫的人員,可按當地醫保相關規定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後,到異地就醫地刷醫保卡就醫,直接結算醫療費用,無需預先墊付醫療費用。3.參保地與參保人想去的醫療地建立了醫保報銷合作關系,使參保人只要按規定在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就可以直接委托醫療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在醫療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八條參保人員在約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被保險人確需緊急救治和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搶救必須使用的藥物範圍可以適當放寬。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