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行使以下職權:(1)決定基金募集或延長基金合同期限。(2)決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三)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4)決定調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五)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