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規定,重點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為個人的,由中央財政補償資金支付給個人,個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補植和撫育等責任。
重點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經營者為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等國有林業單位或村集體、集體林場的,中央財政補償資金管護支出範圍為:購買重點公益林管護人員勞務、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補植、撫育等相關費用。
第六條規定,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管護任務、經營狀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重點公益林管護人員的配備標準和支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