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所屬地勘單位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向國家和省國土資源部門報送地質勘查、科研成果及相關地質資料,並承擔地質資料保密責任;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三)受委托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地質災害的調查評價、監測和防治,組織所屬地勘單位承擔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工程地質的調查評價,參與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四)開展前沿和基礎地質科學研究;開展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相關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的應用研究、引進和推廣。
(五)受省國土資源廳委托,組織實施全省地質勘查規劃,承擔起草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的工作。
(六)負責地質調查、礦產勘查開發、工程地質勘察和施工的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檢查和監督下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生產經營活動。
(七)開展與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下屬單位進行國(境)外地質勘查工作,為國家和省的經濟發展提供礦產資源保障。
(八)負責管理、使用和監督本局的國有資產和國家、省下達給本局的地質調查、勘探經費和地質勘探基金。
(九)管理下屬單位,推進地質勘查管理體制改革。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