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本人壹次性填報不同年限職工的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為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本人退休時最後壹個月繳費基數的5.6%。逾期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計入個人賬戶。
擴展數據: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達到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退休人員,繼續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壹)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時足額繳費的;
(二)無從業人員;
(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撤銷或註銷。
鄭州市政府-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