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自負盈虧平臺。所謂自融,是指網貸機構為自己或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三是資金池和期限不匹配的平臺。根據禁令,“直接或者間接收受、收取出借人資金”和“拆分融資項目期限”都屬於禁止行為。
四是提供擔保平臺。根據監管細則,監管層顯然有意打破P2P行業剛性支付的“潛規則”。禁止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五是混業經營平臺。所謂混業經營平臺,不僅指在P2P業務之外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的平臺,也指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的P2P平臺。目前很多知名的網貸平臺都踏入了禁區。
六是為股市提供融資平臺。2015下半年,股市大幅波動,配資是禍根。當時有很多網貸平臺參與其中,形成傘形信托。網貸平臺因為之前沒有納入監管而被禁止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