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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第二章申請審批程序

第六條商業銀行申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提交材料,並在試點期間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從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監管的角度審查商業銀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並依法發布對商業銀行對外投資的監管意見。

第七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同意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監管意見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材料,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審批。

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材料應在試點期間同時抄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八條鼓勵商業銀行通過股權多元化方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條除本辦法規定外,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和股東資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