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創新型封基
創新型封基的產品設計主要交由基金公司自行研發,監管部門不會主動參與,但對於創新型封基的產品形態,監管部門也有壹定的考慮。創新型封基之所以被稱為“創新”,最重要的是在利潤分配上做文章,也就是其中壹個份額具備杠桿效應。不過,基金各自的杠桿效應並不相同,而且會隨著自身的凈值變化而變化。
二、與傳統的封基區別
1、基金結構上不同,明確規定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確保持有人大會能夠行使基金法賦予的權利。
2、投限制不同。創新型封基很可能將適度放寬投資限制,擴大投資標的物的選取範圍。投資比例限制適度放寬。
3、運作方式不同,可以設計成“半封半開”或其他創新交易模式,通過定期適度轉開放降低折價率,改善其流動性。
4、續存期長短不同,縮短存續期限,在期限上不得超過五年;在規模上申報的基金公司將規模限制在40億份。
5、收益分配上的不同,降低固定費率,提高業績報酬,從而督促管理人勤勉盡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