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醫療保險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