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由開發商與業主***同按比率壹次性交的總和。 房屋維修專項資金可以多次籌集,法規的大意是:當維修資金用的只剩下原籌集總額的20%時,可以由業主大會作出再次籌集的決定。 實際上不大可能再次籌集到,因為到時沒有開發商交大頭了,我住了10多年了,就交了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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