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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基本情況

基金持有人是指持有基金單位或基金份額的自然人和法人,即基金投資人是基金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作為基金的受益人,享有基金資產的全部權益。按照慣例,基金資產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壹般以托管人的名義持有,但基金的最終權益屬於基金持有人,由基金持有人承擔基金投資的損益。

基金持有人的基本權利包括享有基金收益權、基金份額轉讓權以及壹定程度上的基金管理決策權。在不同的基金組織形式中,對基金決策的影響渠道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基金公司董事會負責公司決策,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只能通過召開持有人大會對基金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壹般不能對基金的投資決策產生直接影響。根據規定,基金持有人在中國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

2.獲取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運作,獲取基金業務和財務狀況信息。

4.基金份額的購買、贖回或轉讓。

5.獲得基金清算後的剩余資產。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持有人大會可以對下列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1.修改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

2.提前終止基金。

3.換基金經理。

4.變更基金托管人。

編輯義務

基金持有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還必須承擔《管理辦法》規定的義務,包括:

1.遵守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

2.支付基金的認購金額和規定的費用。

3.對基金的損失或終止承擔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損害基金和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