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持有人的基本權利包括享有基金收益權、基金份額轉讓權以及壹定程度上的基金管理決策權。在不同的基金組織形式中,對基金決策的影響渠道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基金公司董事會負責公司決策,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只能通過召開持有人大會對基金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壹般不能對基金的投資決策產生直接影響。根據規定,基金持有人在中國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
2.獲取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運作,獲取基金業務和財務狀況信息。
4.基金份額的購買、贖回或轉讓。
5.獲得基金清算後的剩余資產。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持有人大會可以對下列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1.修改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
2.提前終止基金。
3.換基金經理。
4.變更基金托管人。
編輯義務
基金持有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還必須承擔《管理辦法》規定的義務,包括:
1.遵守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
2.支付基金的認購金額和規定的費用。
3.對基金的損失或終止承擔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損害基金和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