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生活補助標準不變,即月養老金待遇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生活補助100元;月養老金2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補助50元;
2.“春節”節日補貼原來是每人300元,現在調整為每人500元;“勞動節”、“國慶節”節日補貼原為每人100元,現調整為每人200元;
3、月養老金待遇低於1000元的,補足到1000元之前每月補貼70元;1001-1100元,每月補貼60元;1101-1200元,每個月補貼50元;1201-1300元,每個月補貼40元;1301-1400元,每個月補貼30元;1401-1500元,每個月補貼2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