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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社會保障支付標準

社會保障繳款的最低標準如下:

1,養老保險:

(1)繳費基數:上限為23118元;下限3082元;

(2)最低繳費金額:單位585 58元,個人246 56元;

(3)最高支付金額:單位4392 42元,個人1.849 44元;

(四)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費比例:單位20%,個人8%;

(5)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比例:業主19%,雇工8%;

2.醫療保險:

(1)繳費基數上限:23118元;繳費基數下限:4624元;

(2)最低繳費金額:單位462 4元,個人95 48元;

(3)最高支付金額:單位2311 8元,個人465 36元;

(4)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5)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業主10%,雇工2%加3元;

3.失業保險:

(1)繳費基數上限為23118元;繳費基數下限為3082元;

(2)最高支付金額:單位184944元,個人46236元;

(三)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的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0.2%;

(4)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比例:業主0.8%,雇工0.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